《僱傭條例》如何定義產假?僱員獲取有薪產假原來有幾項資格?

《僱傭條例》如何定義產假?僱員獲取有薪產假原來有幾項資格?

懷孕分娩絕對是人生大事,不過預產期較長,可能會影響到工作上的安排,究竟如何「安排產假」是不少人事部員工、及僱主的共同煩惱。

香港產假多少天? 於 2020 年,香港政府對於產假的規定由 10 星期增加至 14 星期。而香港勞工法、《僱傭條例》的保障下,放取香港產假的安排有明確的指引,不論是提前分娩還是放取無薪產假,這些疑問都會在本篇中一一為你介紹。

  1. 《僱傭條例》如何定義產假?

    有關產假的安排,只要該位女性僱員在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的前提下,在她需要放取產假前,通知僱主她需要為懷孕準備而放取產假,便可享有產假。

  2. 一般而言,在《僱傭條例》的定義下,產假有以下幾項特點:

    – 連續 14 星期的產假;- 如果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一旦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 4 星期。

怎樣的僱員獲得有薪產假的資格?

在《僱傭條例》的保障下,如何判斷該僱員有否資格享有有薪產假呢?產假薪酬可以參照以下項目,符合條件的懷孕僱員可享法例定義的14週產假:

  • 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
  • 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並通知僱主有關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安排;
  • 若僱主要求,僱員需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預產期。

假如僱員在訂定產假之前,並未以連續性合約服務滿40星期,在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一般情況仍然可以有權獲放取14星期的無薪產假。

僱主應如何安排懷孕僱員放取產假?

有關分娩放取產假的安排上,據條例,只要得到僱主的同意,懷孕僱員可以選擇在預產期的前 2 至 4 星期,任意選擇時間開始放產假。

一旦僱主並未同意上述要求,或懷孕僱員沒有主動提出,產假將維持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放取。

提前分娩和不幸流產?

分娩時間未必如預期,一旦該懷孕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經分娩,產假開始日期將自動地變成分娩的日期。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僱員有責任在分娩後的 7 天內,向僱主進行通知及盡快安排有關放取 14 星期產假的打算。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僱員在懷孕 24 個星期或之後,產下嬰兒的情況才是法例應可的「分娩」。假如不幸流產的情況,在僱員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仍然有權可以放取產假,並且,需要有專業醫療人士簽發的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

產假

產假是指女性在生育期間獲得的休息假期。通常,產假的長度會因國家、地區或僱主而異。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女性可以在分娩前和分娩後分別享有一定的產假。

產假的目的是讓女性在生育期間有足夠的時間休息和恢復。生育期間是女性身體和心理面臨巨大變化的時期,因此產假有助於保護女性的健康和平安。此外,產假也有助於讓女性能夠專注於母乳哺育和照顧新生嬰兒。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創業、勞工法、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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