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世界各地業務的利潤都要徵香港利得稅

來自世界各地業務的利潤都要徵香港利得稅

承接上文有關經營業務的定義,本文會探討香港稅務局如何採用地域來源的原則徵收利得稅。現時是沒有關於確定利潤來源基本原則的立法規則。不過,可參考稅務局的“部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該文件為確定不同類別的利潤來源提供了一些指引。

稅務局總結了確定利潤來源的基本原則:

  • 利潤的地方性是一個實際和須根據事實決定的問題。沒有一個規則可以適用於每個案例。利潤是否來自香港取決於利潤的性質和產生這些利潤的交易。
  • 涵蓋概括指導原則是看納稅人進行了什麼活動賺取有關利潤,並且要確定他在何處完成了這些活動。
  • 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的利潤產生交易的地理位置,其相關業務先前或次要的活動會被分開考慮。
  • 在確定利潤來源時,納稅人作出商業決策的地方只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但通常不是決定因素。
  • 納稅人在海外設立公司並在香港境外賺取利潤是不須繳付利得稅。但如果没有在海外設立公司而也有在香港境外賺取利潤,這不代表香港業務的所有利潤是來自香港。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的主要營業地點若位於香港並且没有任何業務在海外,其賺取的利潤極大可能會被徵收利得稅。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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