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終止僱傭合約時,需要支付哪些款項?

僱主終止僱傭合約時,需要支付哪些款項?

據香港《僱傭條例》,當僱主和僱員,來到合約期滿或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主需要支付哪些款項呢?本文將會總結上述的內容,為僱主提供幾項要點,解釋勞工法當中詳情。

解僱時,僱主應支哪些款項?

1. 薪金及年終酬金

在雙方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需要按合約條款及受僱期,或在限期—「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工資僱員應得的薪金,若未如期清還,僱主須就款額支付相應利息。

而且,僱主亦應該向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支付任何未曾支付的年終酬金,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可享年終酬金的僱員。據《僱傭條例》,年終酬金指僱傭合約訂明的年度酬金,例如花紅、雙糧、第13個月薪金等,而僱主酌情發放、賞贈性的款項除外。

只要並因為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受僱不少於3個月的僱員,可在被解僱後按比例獲得年終酬金。至於試用期能否獲得年終酬金,大多按合約協定。

2.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只要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的僱員,在被解僱的時候、或公司結業時,申索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作為補償金。甚麼情況下,僱主須要付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可參考這篇文章

需要注意的是,僱主在同一時間只須發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之中的其中一項。至於如何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兩者的計算方法大致相同,可參考這篇文章

另外,當僱主接獲僱員對於遣散費的追討申索之後的2個月內,有責任要向其支付遣散費,否則可被檢控。

3.強積金、其他合約列明之款項

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有責任按《強積金條例》(MPF),計算待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並交予強積金(MPF)受託人,為其最後一期強積金(MPF)供款。而計算時亦有多種方法,可選擇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詳情可參考這篇文章

在此之外,任何在僱傭合約中訂明的其他款項,包括年積金或公積金等,都需要僱主付清相關款項。

4. 代通知金

僱主與僱員之間,提出終止合約的一方有責任將代通知金給予對方。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所有未支付薪金的期間的假日(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

5.未發放的年假薪酬、代替薪金的年假

據《僱傭條例》,所有連續受僱滿一年的合約僱員,都可享有有薪年假。因此,若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須按未發放的年假計算薪酬,相對於終止合約前一年的每日平均工資。

如果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但未有放取有薪年假,不論終止合約的理由,僱主都需要將未曾放取的年假換算成薪金支付給僱員。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勞工法、《僱傭條例》、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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