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或版權費付給相聯者

專利或版權費付給相聯者

一般而言,如果在香港上影電影、電視、錄音和使用或授權使用專利、設計、商標、方程式等…而收取款項,稅務局會視該筆款項的30%為應評稅利潤。以往,有些納稅人會計劃一些避稅方案,從而令到收款一方只須就款項的30%評稅,而付款一方可以獲得款項全數扣除。在這些避稅方案,支付一方和收取一方有相聯關係。做法是付款一方會首先轉讓例如商標的擁有權予收款一方,收款一方把使用權租回給付款一方。這個安排令整體上,該公司可獲得70%的款項扣除。

稅務局後來修訂稅務條例,打擊以上避稅方案,規定得自相聯者的款項要全數當作應評稅利潤。相聯者包括親屬、合夥人、納稅人控制的法團、相聯法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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