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津貼 僱主為員工支付租金

公司房屋津貼 僱主為員工支付租金

稅務條例上,應評稅薪俸的入息也包括房屋福利。該等褔利是以10%計算的居所租值,並納入評稅入息計算稅款。僱主可要求員工支付租金或不用支付租金(等同僱主全數退還員工所支付的租金)。如果僱主要求員工支付租金 (公司房屋津貼),該租值便會減去員工所支付的租金,又或者僱主只退還員工部份租金,該租值亦可減去僱主未能退回員工支付租金的部份。

房屋福利是否當作租值計算要視乎僱傭合約內有否訂明怎樣安排褔利的形式和租金退款的限額。此外,僱主亦須要定期查核租約和租單收據,確保租金退款真是用作租居所用途,否則該退款只能被視為房屋津貼,而全數房屋津貼便會計入總入息評稅。

  1. 公司房屋津貼例子一

    僱主A聘請僱員B為行政總經理,A與B訂立僱傭合約每月支付B薪金$60,000。 B在有關年度填報應評稅總入息為$60,000 X 12 = $720,000。B認為按每月薪金$60,000計稅相當之高。因此,向A提出願意降低每月薪金,降低的差額可以以房屋福利的形式支付。A接納B的方案更改僱傭條約,決定向業主C租用一個每月租金為$20,000的單位供給B免費居住,而每月的薪金就減至$40,000,B的應評稅總入息就會變成:$40,000 X 12 = $480,000(年薪)+ $480,000 x 10% = 48,000 (A提供予B的房屋福利居所租值)    = $528,000明顯地應評稅總入息$528,000比原先的方案$720,000減少了$192,000。

  2. 公司房屋津貼例子二

    以上僱員B在僱主A公司工作了幾年後育有兩名子女。B於是向A提出需要一個更大的居所。A同意再更改僱傭條約,決定跟業主C終止租約,而另向業主D租用一個每月租金為$25,000較大的單位供給B居住,但B需要支付A每月$25000-$20,000 = $5,000多出的租金,即是每年要付租金$5,000x 12 = $60,000。B支付的租金$60,000在計稅上可從居所租值扣除:即是$48,000-$60,000 = 0 (已完全抵銷,亦不能為負數)所以B最終的應評稅總入息就只淨年薪$480,000了。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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