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租金如何評稅

物業租金如何評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5(1)條,納稅人擁有香港任何土地或建築物出租物業以換取租金收入,都須要繳交物業稅。物業稅是按該土地或建築物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15%計算。應評稅淨值其實是應評稅值(已扣減了業主所支付的差餉)減去20%修葺及支出的免稅額。應評稅值包括了物業或建築物使用權者(即是住客)支付給物業或擁有者(即業主)的租金許可證費用、服務費、管理費、頂手費等…所有承租人承擔業主的開支如維修費和應收租金(即到期但尚未收到的)也要全部計入應評稅值,納稅人除了繳付本年度的物業稅,也須要根據稅務條例預先繳付來年的暫繳物業稅。

假若業主的租金收入是來自其營運的業務,並且該租金收入已全數於業務的利得稅中評稅,業主是可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提出申請免繳付可抵銷利得稅的物業稅。納稅人如果是通常居於香港,是可以選擇把應評稅淨值撥入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納稅人除了可以獲批合符資格的免稅額外,還可申索因賺取租金收入而需要支付的供樓利息。如果個人入息課稅真的對納稅人有利,稅務局便會以這個方式發出評稅。

當納稅人同時擁有一個單位連同一個車位,而他把單位和車位一同租予使用者(即租客),他應如何填報各自的租金收入呢?他應該按差餉物業估價署向單位和車位發出差餉單上所顯示的應課差餉租值,把租金分攤為兩份填報在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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