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僱傭15歲以下「兒童」的《僱傭兒童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准許僱主在特定條件下僱用「兒童」作為僱員,但僱主需要受到規管和限制,並要以學業為重。在《僱用兒童規例》下,他們有什麼保障?本文將總結其的要點,以規例原文為依歸,介紹有關兒童勞工的權益。 僱傭18歲以下人士 根據勞工處的《僱用條例》,部分「青年」或「兒童」僱員受到法例保障,享有既定的僱傭權益,而他們的僱主亦有責任遵從相關規定。 《僱用兒童規例》 :兒童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下的《僱用兒童規例》 ,所有未滿 15 歲人士均屬「兒童」。條例列明,為免妨礙學業,所有兒童都被禁止受僱於工業工作,同時對非工業機構的兒童僱員的僱主有更多規管和限制。 年滿 13 歲的兒童一般須獲其父母書面同意兒童方可就業於於非工業機構,並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或有效的在學證明書等。 兒童僱員的工時 如果是該兒童僱員年滿 13 歲但未達 15 歲,並修畢中三課程,該兒童不得: 如果該兒童僱員年滿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