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僱傭18歲以下「青年」的《僱傭青年(工業)條例》?

僱主可以僱用18歲以下的人士嗎?如果不想違反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及遭受相應罰則,應該如何安排「青年」僱員的工時、休息日等?本文總結《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要點,以規例原文為依歸,介紹有關青年勞工的權益。

僱傭18歲以下人士

根據勞工處的《僱用條例》,部分「青年」或「兒童」僱員受到法例保障,享有既定的僱傭權益,而他們的僱主亦有責任遵從相關規定。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青年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下的《僱用青年(工業)規例》,所有 15 – 18 歲人士均屬「青年」。而於所有在工業經營受僱的青年都適用於該規列例,但不包括:

  • 非工業界;
  • 於工業經營擔任文書或管理工作,或從事與該工業經營有關的衛生或福利服務;
  • 純粹為工業經營清潔樓房,但不包括清洗機器或生產器具;
  • 純粹擔任工業經營的管理員;
  • 從事製備食品工作以供此等食品在製備食品的處所食用及出售。

青年僱員的僱傭期、工時規定

青年僱員的僱傭期(指任何一天僱員受僱用的期間,包括用膳及休息時間)、工時規定如下:

  • 僱傭期—最長 10 小時(需在上午 7 時至下午 7 時間,除非得到勞工處特別許可);
  • 工作時數—最長 8 小時;
  • 每星期最高工作時數— 48 小時;
  • 每星期最多工作日數—  6 天;
  • 連續工作時數上限— 5 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休息日、用膳及休息時間安排

有關休息日安排,受僱於工業經營內的青年每星期應享有一天休息日,如他們有個別不同的休息日,應列明於「青年工登記表」內(以備勞工督察要求時交出查閱)。如僱主要更改休息日安排,應在休息日前 48 小時 填妥相關表格遞交至勞工處處長,每月只限更改一次。

至於用膳及休息時間安排,僱主須發出指定通告,訂定工作時數、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休息日的安排。除非事先通知勞工處和填寫一份新的通告,否則不得更改。

其他安排

僱用「青年」僱員得僱主,不可要求他們從事以下工作,亦要對工作作出適當配合及支援:

  • 不得僱用青年於地底作業(礦場、石礦場、開挖隧道等);
  • 不得僱用青年從事危險行業(包括鏟修鍋爐、製造玻璃、製造硃砂、鍍鉻、硝酸或硫酸等);
  • 不得僱用青年搬動過重物品(是否過重依其年齡及體格而定、一般 16 歲以下不可搬動超過 18公斤的物品);
  • 如工作需要站立,僱主必須提供適當的座椅設施。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