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避稅] 利用虧損公司避稅

利用虧損公司避稅

獨資經營業務的東主或合夥業務的合夥人如在某課稅年度蒙受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隨後年度的利潤,如果東主或合夥人經營超過一項業務,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

東主或合夥人亦可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如有利,把蒙受的虧損於其個人入息內扣除。

如果東主或合夥人選擇與配偶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一起評說,而他的業務虧損是大過他的應評稅入息,多出的業務虧損轉到配偶的應評稅入息下扣除,如仍然還剩未抵銷的虧損款額,該款額可結轉並用作抵銷未來課稅年度的夫婦入息款額。

有關有限公司的某個課稅年度虧損,也是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隨後年度的利潤,但如果有限公司持續每年蒙受虧損,可能會考慮結業,結果所累積多年的虧損就沒有機會抵銷後年的利潤了。

有些納稅人會選擇購買這些虧損公司的股權,改了名然後開始營運業務,其賺取的利潤可被承前虧損抵銷,這種避稅方法可令改了名的公司減低利得稅款 。

不過這種安排在後期已被稅務條例第61B條限制了,最終會拒絕容許該公司以承前的虧損抵銷利潤。

稅務局如實行第61B條,會考慮以下幾點:

  • 有否股份變動

無論股權是轉到現任股東或以前並不是公司的股東,都會視為股份變動。

稅務局會查明公司業務性質、管理及控制、股份承讓者的背景、收入/支出的模式是否造成收取利潤。

  • 唯一或主要目的

股份變動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利用虧損來抵銷利潤,從而得到稅項利益。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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