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申請有限公司清盤和個人破產

稅務局申請有限公司清盤和個人破產

納稅人收到評稅通知書,必須根據評稅通知書上的指定繳稅日期或之前繳清所有稅款。如納稅人未能依時繳付稅款,全部稅款會被視為立即到期(第一期+第二期)。香港稅務局為了保障稅收,會採取法定措施去追收納稅人的過期稅款。

如果納稅人認為沒有能力繼續經營其有限公司,可以以下列兩類方式結束有限公司:

  1. 自動清盤(股東或債權人)
  2. 強制清盤(由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有限公司架構簡單,納稅人亦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一份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稅務局收到通知書後會審核該有限公司有否稅務事宜要跟進及有沒有欠稅,如沒有未處理的事宜和欠稅,便會向該公司發出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另外,一間公司欠稅務局稅款,而稅務局追討不回,稅務局便會以以上提到第二種的強制清盤方式,以債權人身份向法院申請該公司強制清盤,並且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令公司資產在聆訊前得到保護。如納稅人將公司資產轉給其他人士而令稅局承受損失,清盤人會向納稅人追討有關資產。

納稅人沒有能力還債(包括稅款)可向法庭申請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方法以外可選擇的債務重組。納稅人可委任會計師向債權人提出還款方案,向債權人進行妥協,該還款方案要先得到稅務局同意才可實行。若法庭認為還款方案可行,個人自願安排便可以生效。

納稅人若欠債情況嚴重,欠交稅款,稅務局可以債權人身份申請納稅人破產。由破產期開始,債項包括稅款會自動消失。但稅務局在納稅人破產期後,仍然可追討破產前因違反稅例的附加費和罰款。另外,如納稅人欠交於破產期間因賺取收入所計算的稅款,稅務局在破產期間是可以按一般程序追收這些新稅款的。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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