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三個問題:可以用年假抵消通知期嗎?

代通知金的三個問題:可以用年假抵消通知期嗎?

根據香港的《僱傭條例》第57章,當僱主或僱員一方選擇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為了適當地道別與交接,都需要讓對方得悉「通知期」。很多人會疑惑,究竟年假在代通知期內可以放取嗎?用以抵消通知期又是否合法?代通知金的又是否需要作強積金供款呢?本文將會總結對於代通知金的幾項常見面對,並逐一解答。

什麼情況,僱主或僱員無須支付代通知金?

1.僱主即時解僱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在以下的情況之中,假如僱主因為僱員有以下行為,可立即解僱該僱員、中止僱傭合約而無須給予通知、無須支付代通知金:

  • 僱員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 僱員的行為不當;
  • 僱員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僱員慣常疏忽職責。

不過,僱主需要留意的是,只有在僱員干犯了「極為嚴重」的過失,或在屢多次警告勸導,而其仍然不改善的情況下,才可採用「即時解僱」這種紀律處分。

2.僱員情況不適合工作、或受苛待

相反,假如僱員面對以下情況,同樣在無須給予通知、無須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下,可立即中止僱傭合約:

  • 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對待,或可能面對疾病危害;
  • 僱員受僱主苛待;
  • 僱員已受僱不少於五年,並經由註冊醫生證明,其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
  1. 僱員可以在通知期享有年假嗎?

    對此,香港的《僱傭條例》其實有相關規定,雖然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的僱員可享有有薪年假,不過法定年假不容許計算、或代替通知期。

    而在現實情況下,一般只要僱員並非提早離職,而工作至通知期的最後一天,僱主都應該將一切未享有的年假,換算成相等日數的薪金,向僱員作出年假薪金補償。當然在辭職通知生效時,僱主仍然是有權不批准僱員的假期,不少情況是因為僱主為省卻不必要的計算成本而讓僱員「清假」,所以道理上,只要僱主首肯就可以用年期抵消通知期。

    不過,曾經有一宗個別個案,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後來被終審法院裁決指該限制不適用於僱員辭職,即僱員有權在通知期內放取法定年假。所以一旦真的有嚴重爭議,最終都只能交給法庭作出最後的裁決。

  2. 需要為代通知金作強積金供款嗎?

    僱主或僱員都無需為代通知金作強積金供款。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都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但代通知金不在「有關入息」之列。

    代通知金是僱主或僱員因未按通知期而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補償款項,並不屬於強積金計劃的「有關入息」之中,並非因為工作或服務所獲的報酬、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故不用計算強積金供款。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代通知金、勞工法、《僱傭條例》、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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