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佣金、回佣和折扣支出須知

利得稅-佣金、回佣和折扣支出須知

納稅人支付佣金、回佣或折扣須要在帳目中清楚分開列出,提供該付款款額和有關收款人的各項資料。不過,也有例外,在以下情況,納稅人可以不須跟稅務局的規定而披露資料:

  • 在一般營商中付款人和收款人均為主事人的原則下所容許的佣金、回佣或折扣,而該佣金、回佣或折扣將在各方的帳目中反映出來。
  • 個別人士是付款人和收款人各主事人的僱員或其他人士所獲支付的佣金、回佣或折扣,該佣金、回佣或折扣支出已填報在BIR表格第56A號(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從而披露了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

如果納稅人其實是須要提供支付佣金、回佣或折扣的資料,但又未能夠或拒絕提供,稅務局是不會批准扣除該佣金,回佣或折扣的扣除。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Similar Posts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