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居港人士須代非居港人士負稅務責任
由於非居港人士是在海外和有機會安排避稅,稅務局向非居港人士徵稅有一定的困難。所以稅務條例會規定他的香港代理人或付款給他的居港人士須代他報稅、扣存稅款及繳付稅款。代理人(不包括股票經紀)在稅務條例的定義是指:
- 代理人、授權人、代理商、接管人或經理人
- 替該非居港人士收取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或入息的居港人士
至於居港人士付給非居港人士的款項就包括:
- 專利權費
- 特許權費
- 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因在本地商業或慈善性質的場合表演所收取的收入
- 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因參與錄音、電影、錄影、電視等…而收取的收入
但以上款不包括顧問費、服務費、諮詢費、佣金、租金等…
稅務局會考慮以下幾點去區分”居港人士/本地公司”或”非居港人士/非本地公司”
他有否實際在港經營業務
- 他的管理及監控所在地
- 董事是否長期在港居住
- 有沒有在港開立銀行戶口
- 日常執行決策的所在地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