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取強積金(MPF)?65歲退休以外的6項方法
香港的退休保障制度健全
香港的退休保障制度健全,就業人士參加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稱強積金(MPF),為港人熟悉。而法例規定,只有 65 歲時才能取回累計權益。其實,積金局仍然提供 6 種「特定情況」,讓港人提早領取強積金(MPF)。
提取強積金(MPF)的條件/方法
依據香港的強積金法例,MPF 計劃成員可以從下述的 7 項方法,從「強制性供款」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中,將累積的強積金(MPF)提取自用。
一般分為兩大類,一是成員年滿 65 歲,二是在特定情況下提早提取強積金(MPF):
1.退休時處理強積金(MPF)
按強積金法例規定,只要計劃成員年屆65歲,提取強積金(MPF)時可選擇三種方法:分期提取、一筆過提取、或保留在強積金(MPF)計劃內繼續投資。
三種方法都需要計劃成員將填妥的申請表格 [MPF(S) – W(R)] 及所需證明文件交予相關的受託人處理。
需要留意的是,如果向強積金(MPF)受託人提出欲分期提取款項,法例規定每年首 4 次提取,受託人須要免費處理分期提取,不可向計劃成員收取任何費用(但可能有某些因投資買賣而招致的合理費用)。
2.提早退休
凡年齡介於 60 至 65 歲間的計劃成員(依身份證顯示年份的最後一日計算),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者,可透過作出宣誓及法定聲明,以提早退休為由,聲明自已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此後,該人士即可申請提取強積金(MPF)累算權益,並需填妥 [MPF(S) – W(R)]、[MPF(S) – W(SD1)] 65歲提取強積金表格,連同身分證明文件予受託人。同樣,提取透法可選擇分期或一筆過提取。
不過,一旦在提取強積金(MPF)後,該人士想在 65 歲前再次受僱工作,就需要重新登記參與強積金(MPF)計劃,權益帳戶將重新計算。
3.永久性地離港
強積金計劃(MPF)容許成員因移民而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MPF)。成員同樣需要作出法定聲明,陳述自已將離開香港、並無意以永久性居民返港工作或再定居。
以此理由申請者需附上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計劃成員只可以此理由提出一次,日後若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都不能接受。而法律上亦會作出規管,一旦發現虛假聲明、甚或有誤導性陳述,都可能被局方或政府檢控,並採取執法行動。
假如在成功提取強積金(MPF)後,又再返港工作逾 60 天,就需要重新登記參與強積金計劃(MPF),權益帳戶將重新計算。
4.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如果計劃成員不幸永久喪失行為能力,並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已經不適合特定工種,可連同醫學證明及填妥表格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MPF)。
5.罹患末期疾病
如果計劃成員不幸患上任何疾病,致使其預期壽命減至不足 12 個月,可連同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及填妥表格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MPF)。
6.小額結餘不足
計劃成員只有一個強積金(MPF)計劃並存有強積金(MPF)、在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的一年內、該結餘不足$5,000的情況下,計劃成員可作出法定聲明,表示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即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MPF)。
7.成員身亡
一旦計劃成員已故身亡,該強積金(MPF)權益將作為其遺產一部分,因此這部分款項將須由遺產代理人、遺產管理官來提出申索。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強積金(MPF)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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