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持有出租物業-納利得稅或是物業稅呢?

根據稅務條例,法團出租、分租或轉租物業也構成一項業務,其所收取的租金是須要繳納利得稅,但就不會再徵收物業稅。雖然如此,但稅務局通常在以下情況是會發出物業稅單:
- 法團以受託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其他個別擁有人持有物業
- 法團已被稅務條例第24條視為没有經營業務的會社或恊會
- 管有承按人
- 該法團是外地法團
- 法團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業權
如果法團的租金收入確實已繳收利得稅,但同時稅務局又向法團發出物業稅單,那麼法團已支付的物業稅是可以用作抵銷利得稅。法團其實是可以在物業稅報稅表BIR58內提出申索豁免物業稅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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