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對工資的定義?勤工津貼算不算是工資?

《僱傭條例》對工資的定義?勤工津貼算不算是工資?

有時候僱員會質疑工資的數字,不清楚人事部究竟是怎樣計算這些數目。究竟一些公司以賞贈形式發放的津貼是否應該計入工資之內?工資的定義又是什麼?如果你滿頭問號的話,你可以從本篇中得到答案。

《僱傭條例》對於工資的定義?

⾹港《僱傭條例》保障僱員權益,其中對⼯資的定義非常重要。⼯資作為計算僱員法定權益的最基本單位,一般指代的是:「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給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

被認為是工資的報酬項⽬包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等。條例列明,不論其名稱怎樣稱呼,也不計及其計算方法,只要滿足上述定義即為工資。

有哪些報酬不算是工資?

《僱傭條例》第⼆條有列明一些不屬於是⼯資的項⽬。原來勤⼯獎、伙食津貼、房屋津貼等價值都不可以視為工資。以下是不屬於⼯資的項⽬:

  • 僱主為僱員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 僱主爲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供款;
  • 僱主以「賞贈性質」、或以「酌情性質」發放的所有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 僱員支付因工作性質引致的特別開銷,而僱誰因此須付給僱員的款項;
  • 所有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以「酌情性質」發放的每年花紅;
  •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另外,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應該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來計算。

此外,超時工作薪酬若屬固定性;或在過去 12 個月內的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 20%;則僱主在計算上述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何時要放發工資?如果違例會怎樣?

僱主在支付僱員的工資時,須要在工資期的最後一天完結時,即視為到期需要支付。而僱主有責任盡快將以上所有工資支付給僱員,一般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

如果僱主不能夠依時向僱員支付應得工資,其實須要將欠薪的利息連同工資一併發給僱員。一旦僱主故意、或無合理辯解下,未能依時付工資給僱員。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若法團違例欠薪,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員的同意或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人即屬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相同的刑罰。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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