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條例》的新查冊安排?

有關《公司條例》的新查冊安排?

本年6月18日,公司註冊處將《公司條例》下的新查冊安排刊憲,而該安排的第一階段已於8月23日正式實施(條文於2012年獲立法會通過,但尚未生效),各有意成立公司者、或已成為公司東主,都需要瞭解安排背後可能的影響。

《公司條例》新查冊安排?

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新查冊安排,以往可供大眾查閱公司登記冊中,有兩項資料將成為「受保護資料」,包括:

  • 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
  • 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身分識別號碼。

同樣,公司能夠選擇把載於登記冊的通常住址、完整身分識別號碼(首部分除外),不予公眾查閱。而受保護資料一般只能由「指明人士」透過申請取得,包括資料當事人、授權人等(詳見下段「『指明人士』包括?」)。

新安排的目的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曾經透露制訂新安排之目的。一方面,局方認為公眾對登記冊所載的個人資料的關注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局方在加強這些資料的同時,也要確保登記冊存在一定透明度,因而認為現時是適當時候修訂《公司條例》(第622章)。

新安排分三階段實施

《公司條例》(第622章)的新查冊安排的實施將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直至2023年12月27日為第三階段的開始日期。具體詳情如下:

  • 第一階段(2021 年 8 月 23 日開始)

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將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

以及將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 第二階段(2022 年 10 月 24 日開始)

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可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

第二階段起,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只有「指明人士」才可取覽。

  • 第三階段(2023 年 12 月 27 日開始)

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將上述受保護資料收起,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

「指明人士」包括?

據公司註冊處,局方參考法定程序及責任,以反洗錢、平衡執法難度等問題,在確保香港金融商業管治制度穩健的前提下,列出有關的「指明人士」清單。

可查閱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指明人士」清單包括:

  • 資料當事人;
  • 當事人的授權者;
  • 有關公司成員;

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查閱資料的:

  • 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
  • 律師行執業律師;
  • 執業會計師;
  • 銀行業條例》認可的銀行機構;
  • 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規管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公司條例、新查冊安排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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