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離港?如何提取強積金及辦理清稅手續?

永久性離港?如何提取強積金及辦理清稅手續?

為應對香港人口老化,強積金制度最終在香港於2000年12月開始推行,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該款項會於僱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發放,但如果港人決定永久性離開香港,多年存下的強積金可以提早提早嗎?當港人要到外國定居時,如何申請提取強積金及辦理清稅手續?

如何提早領取強積金?

參考積金管理局網站,設立強積金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僱員儲蓄和投資,為退休作準備。據現行法例,計劃成員如想提早提取強積金(未滿65歲),不論是一筆過或是分期提取累算權益,都只能在以下六個特定情況申請提早提取,而「永久性離開香港」屬其中一個:

  1. 年滿60歲提早退休:
    申請人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
  2. 永久性離開香港(申報納稅):
    申請人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1.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如申請人永久不適合執行在喪失行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種,可以提取其所有權益,需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1. 罹患末期疾病:
    申請人患有相當可能令其預期壽命減至 12 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2. 小額結餘:

申請人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及申請人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申請人亦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1. 死亡
    死亡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提出申索。

永久離港如何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如果申請人因「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由,欲提早取回強積金,可向聯絡受託人查詢並提出申索。在準備所需文件後,一般行政手續會於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第一步)準備「離開香港/無意永久居留」所需文件

為了在強積金帳戶提款,你或需要以下文件證明你已決定永久離開香港:

如要證明你已有「外國人身份」,請準備當地的:

  • 稅務居留證明
  • 身分證明文件
  • 居住地址證明

如你還未有「外國人身份」,你亦可以準備:

  • 批准VISA申請
  • 錄取通知書
  • 學校錄取通知書
  • 居留權轉移證明書
  • 住址證明

第二步)通知積金局

在預計離港日期前 1 個月,欲提早提取強積金人士必須告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MPFA),你可能需要填寫以下表格:

  • MPF(S) – W(SD2) 「法定聲明書」
  • MPF(S) – W(O)「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支付累算權益」

附以身份證件、及上述允許香港以外居住的書面證明,以電話、電郵、傳真遞表、或親自前往局方辦理。

第三步)提交納稅申報單

你亦需要盡快向稅務局辦妥清稅手續。僱員申請人、其雇主亦要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僱員應向雇主獲取文件 IR56G,並與他們核對稅收清理要求。

如果您需要加快流程手續,除了可以直接致電積金局處理,亦可將填妥的 IR56G 表格及有關文件帶到稅務局親身辦理,當向稅務局進行所有稅收減免後,就可收取當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

直至收到「同意釋款書」之前,雇主仍將扣留該一個月期間的所有款項。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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