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自置物業,物業用途為自住,取得貸款而繳付的利息是可申索扣除。由2017/18年度起,可獲扣除的年期已經延至20年(可以連續或不是連續),可享有最高的扣稅額為$100,000。
納稅人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作出申索:
- 納稅人為物業的聯權或分權持有人
- 貸款是完全用作購買自住的物業
- 貸款的利息是在申索該年所支付的
- 貸款是得自認可機構
- 貸款必須是以一項香港住宅做按揭
- 物業的用途是住宅,而不是商用或工業
- 物業必須為納稅人的主要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