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認購權收益-非香港受僱情況及僱主的責任

股份認購權收益-非香港受僱情況及僱主的責任

稅務條例訂明所有源自香港受聘職位的入息必須繳納薪俸稅。但如果僱員是非香港受聘的,而有部份時間要在香港工作,則只有在香港服務所獲取入息的部份才要課稅,在此情況下,稅務局會按僱員逗留在香港的日數去計算從香港服務獲取的入息,而此入息亦會包括相對享有假期的工資。這類非香港受聘的僱員如果獲贈予股份認購權,歸屬期包括了他在香港及非香港工作時段,因此,他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的收益便不會全數課繳薪俸稅,該屬於在香港工作而產生的收益,同樣也是按逗留在香港日數的比例來計算。

收益計算方法是,從獲贈股份認購權日期起至可行使股份認購權的日期止期間內,計算出僱員在香港工作的日數,連同在香港工作產生的假期日數,佔該段行使期間的總日數比例 。

由於僱員因任職或受僱而得到所獲贈的股份認購權收益是額外賞賜,僱主須要在一系列表格上的相關部分申報收益詳情。該等IR系列表格包括有56E、56 A+56B、56F及56G。僱主申報時須留意以下幾點:

  • 須以附表方式,提供該獲得股份認購權的董事或僱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股份公司名稱、股份數目和給予課稅年度的資料,並隨表格IR56A一同交予稅務局。 
  • 僱主要提供每名董事或僱員在有關年度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當中得到利益的詳情
  • 如董事或僱員是在任職前獲贈有條件限制的股份認購權,僱主須申報該資料在表格IR56E連同以下各項:
    • 股份數目及類別
    • 董事或僱員要付出的代價
    • 行使股份認購權的價格
    • 行使股份認購權的規定日期和時限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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