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務條例》有什麼後果?評定補加稅的罰款又是多少?

違反《稅務條例》有什麼後果?評定補加稅的罰款又是多少?

納稅人準時無誤地提交報稅表,是香港納稅人應盡的基本責任。不過,無論是因為一時疏忽,還是蓄意向稅務局作出瞞騙、虛報稅務資料等違反《稅務條例》的行為,都有可能被檢控和罰款,查篇將會討論《稅務條例》和評定補加稅的罰則。

《稅務條例》的罰則?

據《稅務條例》第十四部,如不同人士在以下情況違反相關條例,香港稅務局可對該人士作出檢控,而罰款和各項後果都在下列列出:

僱主需留意:

對於僱主/公司東主,任何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下事項,

  • 合理時間內提交報稅表、為新的僱用安排通知稅務局等等(第52(2),(4)至(7)條規定,);
  • 在一定限期內備存業務紀錄,包括資產及負債的紀錄(51C 條規定),

稅務局可對該人士提出檢控,定罪者將依法庭命令遵辦未辦事項,及罰款 10,000 港元

納稅人需留意:

對於任何納稅人,任何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下事項,

  • 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 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 提供不正確的資料;
  • 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
  • 未有把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稅務局都可向定罪者徵收最高三倍的稅款作為罰款,以及額外罰款 10,000 港元。

如果被判斷為蓄意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包括作出漏報、虛報、虛假地申索扣除項目或免稅額、編製虛假帳簿等,

被定罪者將可被徵收最高三倍的稅款作為罰款、額外罰款 50,000 港元,以及最高監禁 3 年。

  1. 被評定需要補加稅,可以怎樣做?

    當稅務局懷疑納稅人有違例事項時,只要不涉及蓄意逃稅,一般不會立即作出檢控,反而會對納稅人發出通知書,並要求納稅人在 21 天內呈交書面陳述。而若然納稅人想提出上訴,亦可以在收列通知書的一個月內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而一旦結果是需要補加稅方式的話,可能會依第 82A 條列為罰款個案。

  2. 補加稅罰款為多少?

    據《稅務條例》第 82A 條,需要補加稅項的案件一般不涉及蓄意逃稅,而且分為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三類個案。

稅務局會參照下列加徵罰款比率來評定罰款額:

利得稅個案:

  • 首次違例:少徵收稅款的 10% – 20%;
  • 5 年內再次違例:少徵收稅款的 20% – 30%;
  • 5 年內三次或以上違例:少徵收稅款的 35% – 50%。

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個人入息課稅個案:

  • 首次違例:少徵收稅款的 10%;
  • 5 年內再次違例:少徵收稅款的 20%;
  • 5 年內三次或以上違例:少徵收稅款的 35%。

雖然稅務局會依上述比率加徵罰款,但同時亦會考慮以下各項因素調整罰款,最多視個別情況上調或下調最多 25%:

  • 合作程度;
    (妥協、積極或獲寬減;被動、迴避或獲加重)
  • 披露事實的程度;
    (誠懇認真解決問題或獲寬減;延誤或妨礙審核或獲加重)
  • 違規行為歷時多久;
    (偶然一次或獲寬減;屢次犯規或獲加重)
  • 納稅人背景;

(文盲或教育程度低或獲寬減)

  • 業務規模與少報款額。
    (漏報額較小或獲寬減;相對規模而言少報的款額較大)

最後,稅務局亦有可能就上述個案進行實地審核及調查,將有機會增加補加稅罰額的機會,並可能被判予更重的罰項。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稅務條例的罰則、補加稅罰款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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