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翻新或改建開支

非住宅翻新或改建開支

納稅人經營業務為非住用建築物或構築物翻新或翻修招致非首次資本開支,而該等非首次開支是為賺取應評稅利潤的,可全數攤分五年扣除。翻新或翻修的定義是指改建或增加/改進功能,沒有功能改變或改建其實是維修性質,可全數扣除。

翻新或翻修支出在以下情況是不能全數或攤分五年扣除:

  • 建築物是自住用途,即私人住宅但不包括酒店
  • 開支是開業前所招致的,即是首次資本開支
  • 開支令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用途和功能有別於緊接招致該支出之前所作的用途或功能

雖然如此,以上情況支出的類別是可以申索商業樓宇免稅額,直至該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再使用時,納稅人可於停止使用的年份申索所有剩餘的商業樓宇免稅額。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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