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期間及最終了結的繳稅情況

反對期間及最終了結的繳稅情況

納稅人向稅務局以書面就某課稅年度發出的評稅提出反對,稅務局會立即審核反對個案,盡可能修正評稅,並通知納稅人最終稅款可減多少。但如果稅務局認為反對個案不能即時處理,由於需要納稅人提供進一步資料考慮怎樣修正評稅,需要較長時間才可以了結個案。在這情況下,稅務局便會向納稅人發出無條件或有條件暫緩繳納令,通知延緩繳付的稅款有多少。

無條件暫緩繳納令

如果最終稅務局不接納修正評稅,納稅人便要付清曾經獲稅務局無條件地延緩繳付的稅款,除此之外,亦要繳付此稅款部分以法院公佈訴訟利率所計算的利息。假如納稅人最初已繳付原本計算的稅款,而稅務局最終接納修正評稅,稅務局會退回多繳的稅款,但稅務局是不會就退回稅款計算有關利息給納稅人。

有條件暫緩繳納令

不過,在未能與稅務局達成協議前,納稅人未必願意繳清稅款,同時亦未必願意在個案輸了時要繳付相對計算的利息。此時,納稅人可以接受稅務局要求購買儲稅券作為繳款保證,有條件地緩繳爭議中的稅款。稅務局局長會按照指定金額發出儲稅券,儲稅券會用於繳付爭議中的稅款,其利息亦會以單息計算。

在有關反對或上訴獲最終裁定後,如果納稅人贏了反對,稅務局會退還多付的稅額及屬於多付稅額部分的儲蓄利息,利息是由儲稅券發出日期起計算至有關反對或上訴獲最終裁定的日期止。納稅人要注意只有稅務局退還稅款總額部份才可獲得相對的利息。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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