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薪金代年假可行嗎?兼職同樣可享有薪年假嗎?

以薪金代年假可行嗎?兼職同樣可享有薪年假嗎?

適逢年尾放假的時候,不少僱主僱員都忙於處理年假問題。究竟在《僱傭條例》下,以薪金代替僱員放取年假可行嗎?不少人會疑問,兼職僱員又是否同樣受到《僱傭條例》保障,可以享有有薪年假呢?

本文將會總結坊間常見,有關有薪年假的問題,逐一拆解,望各僱員都可以多瞭解勞工法,保障自身年假權益。

  1. 以薪金代替僱員放取年假可行嗎? 

    在《僱傭條例》的規管下,僱主並不可以在僱傭合約的中,加入任何的條款,致使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同時包括以支付工資代替年假的條款。 

    但是,只要在僱員同意的情況下,法例仍然准許僱員自行選擇接受以款項代替年假的一切條款,不過祇限於超過 10 天,及餘下的年假部分。舉例來說,一名合資格享有14天有薪年假的僱員,可以決定放取 10 天年假,並接受以等同於 4 天有薪年假的工資取代發放。

  2. 兼職也可以享有有薪年假嗎?

    在香港的勞工法保障下、第57章《僱傭條例》訂明,不論是「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只要被同一僱主連續受僱 4 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或受僱滿 12 個月都可享有薪年假。

    在這層的保障之下,不論他們獲聘用的是何等職位名稱,均可以享有工資支付、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 包括休息日、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

僱主突然歇業可以扣除有薪年假嗎?

《僱傭條例》列明,一旦僱主因經營問題而決定將業務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可視為「年假歇業」,例如歇業裝修等情況。而僱主亦須要在事發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全體僱員,亦要在業務場所展示停業通告,為避免糾紛,最好列明放取僱員的姓名和日子。

如果僱員未有上述放取年假薪酬的資格,卻因暫時歇業停工,在整段歇業期間,該僱員應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果僱員的可享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間,僱主應在復業後第一個工作天起,讓僱員放取超出的有薪年假。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

有薪年假的日數可以累積嗎?

一般在雙方協定的僱傭合約中,都會訂明有薪年假的累積機制,視乎服務年資、公司制度而有所變化,而且多半有商有量。

不過,從追討有薪年假的案例中發現,如果在僱傭合約中並未將有薪年假定義為「無法累積」的話,一般僱員都可以在離職時,向未放取的年假進行追討,追溯期以7年為限。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代有薪年假、勞工法、《僱傭條例》、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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