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向僱員提供居所怎樣計税?視三個情況有所不同!
薪俸税給了的僱員房屋福利非常多,其中有一項是有關於僱主向僱員提供居所的計税優惠。究竟這情況僱員應該怎樣計算應予評税的入息?如果僱員要承擔部分租金的話,計税安排又是如何?本文將會以例子解釋:
僱主向僱員提供居所需要課税嗎?
在計算僱員的應繳薪俸税額時,如果僱主或相聯法團向僱員提供居所,而該房屋福利是來自所擔任的職位的話,其居所的「租值」即被視為入息的一部分,理應要列入僱員的應評税入息之內。
不過一旦評税主任不接納該項福利為提供居所給僱員,則會把相關福利視為額外賞賜(如租金津貼、僱主發還樓宇按揭供款、僱主發還樓宇按揭利息補助款項),須全數繳納薪俸税。
僱主向僱員提供居所應該怎樣計税?
由於對於「租值」的計算,其税收款額按居所類別而有所不同。而「租值」的計算,是以僱主和相關法團的全部入息,減去支出及開支(但不能減個人進修開支),然後根據獲提供居所的類別按以下百分比計算:
居所類別 | 百分比 |
一個住宅單位∕服務式住宅 | 10% |
佔酒店、旅舍或公寓的兩間房間 | 8% |
佔酒店、旅舍或公寓的一間房間 | 4% |
另外,服務式住宅如一些含有傢具和家居設備的短期租住單位,通常不會被視為酒店、旅舍或公寓的房間,一般會以10%來計算「租值」。不過稅務局仍然會按個別案件審
閱詳情。
再具體一點的說法,在計算「租值」時大致可分為三個情況,與僱員有否付出租金有關:
情況 | 計税方法 |
僱員無須付出租金 | 將「租值」計入僱員的應予評税的入息內。 |
僱員須付出租金 | 須從「租值」減去僱員付出的租金。 |
如僱員税款可被減少 | 僱員可選擇以該居所的應課差餉租值代替「租值」(只適用於住宅單位)。 |
例子一:
陳先生年薪 $600,000,僱主自名下擁有的物業撥出一個住宅單位作為給陳先生居所,其中陳先生無須負擔租金。其入息計算如下:
居所租值= $600,000 x 10%
減去相關「支出及開支」、「僱員強積金供款」、「個人進修開支」等,即為「應予評税的入息」。
例子二:
情況與上述例子類似,但陳先生須為居所負擔租金,並每月從月薪內扣除$3,000。其入息計算如下:
居所租值= $600,000 x 10% – ($3,000 x 12)
減去相關「支出及開支」、「僱員強積金供款」、「個人進修開支」等,即為「應予評税的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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