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佣金、回佣及折扣支出
納稅人經營業務會付出佣金、回佣或折扣。如果這些支出是符合稅務條例的規定,是為賺取業務利潤而招致的就可獲得扣除。稅務局調查組過往發現在佣金、回佣或折扣這項支出有以下幾種情況:
- 納稅人支付佣金、回佣或折扣予一些有緊密聯繫的非居港人士,但納稅人並未有披露有關進行的交易。
- 為了避稅,納稅人支付佣金、回佣或折扣予有緊密聯繫的本地人士,但納稅人並未有提供收款人的資料、收款人與納稅人的關係、銷售或服務詳情、佣金計算基準等…
- 納稅人把佣金、回佣或折扣包括在購貨成本,而這些支出沒有顯示在損益帳目的開支內。
- 帳目記入了沒有證明是確實的佣金、回佣或折扣的支出
稅務局認為在以上各種情況,納稅人其實是作出不當的申索,因此會考慮採取懲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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