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可申索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
如納稅人或其配偶已支付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院舍的開支,他可就該開支申索扣除,但他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 該長者必須是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 該長者於申索課稅年度年滿60歲
- 該長者於申索課稅年度未滿60歲,但有資格向政府申領傷殘津貼
- 照顧費用是支付予香港院舍,而該院舍是根據安老院條例、殘疾人士條例或護養院註冊條例領有牌照的
- 扣除的照顧費用只限於基本住宿、飲食、護理及雜項開支
- 扣除的款項上限以每年的指明款項為準
- 納稅人沒有在同一課稅年度同時申索該長者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
- 除了納稅人,沒有其他人在同一課稅年度申索該長者的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納稅人須跟其他提出申索的人協議提名由納稅人去申請,否則。稅務局是不會給予任何一方扣除的。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須在給予免稅額之前扣除,即不能同時申索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和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假若納稅人不考慮申索支付長者住宿照顧費用扣除,其實他可以選擇申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不過,在他申索前,他就要比較哪一項扣除計算的稅款會比較低。
納稅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某課稅年度滿 60歲並該全年已支付長者住宿照顧費用,該名納稅人是可以申索該年長者60歲前所繳付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
納稅人緊記要保留由院舍發出的住宿照顧開支收據,以備隨時給予稅務局查核。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