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產假薪酬?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解僱懷孕僱員嗎?
有關產假的薪酬計算,不少人在閱讀過相關條例後都覺得不容易計算。而香港《僱傭條例》其實對於懷孕僱員有多重職業保障,本篇將會為你總結有薪產假的計算方法,以及她們的職業保障。
僱員產假的薪酬應該如何計算?
根據《僱傭條例》,只要懷孕僱員在訂定產假前已獲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而又在出示醫生證明的情況下,給予僱主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時,該僱員便符合條件享有產假薪酬。那麼,她的產假薪酬應該如何計算呢?
一般情況下,僱員可享有 14 星期的有薪產假(合資格僱員如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之前分娩,可享有 10 星期有薪產假),而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而產假的每日薪酬款額,相等於該僱員在「產假首天」起計,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而第 11 至第 14 個星期,每位僱員的產假薪酬上限為 80,000 港元。
另外,如果僱員的受僱期未滿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而在計算僱員的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透過報銷形式發還產假薪酬?
基於 2020 年 12 月,有關條例的修訂,可能令僱主帶來額外四星期的支付款項。因此,僱主可以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後,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的產假薪酬。目前僱主可於政府「發還易」網站,或透過電郵、傳真、郵寄或親身遞交申請。
對於懷孕僱員,有哪些職業保障?
幸而,目前的《僱傭條例》對於符合資格的懷孕僱員提供多方面的職業保障,而最顯然的保障是,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在已經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前提下,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僱主都不得解僱該僱員。
如果僱主在僱員發出懷孕通知前就解僱該僱員,該僱員仍然可以在緊接的解僱通知後,立即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和懷孕通知,此時僱主亦須撤回解僱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解僱懷孕僱員:
- 該僱員犯下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該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試用期,而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僱主不可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其次,只要懷孕僱員已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書證明懷孕,並說明她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時,僱主都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並須在收到有關調離請求後的 14 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而在僱主的角度,他們亦可以在收到該僱員的有關的醫生證明書後 14 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指名的註冊醫生,進行另一次身體檢查,以就僱員是否適宜從事有關工作獲得另一意見。
一旦該僱員因上述理由被調離本身工作,其產假薪酬或解僱賠償應以「調離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創業、勞工法、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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