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何時要支付款項?
對於香港勞工法中的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和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就算是資深的人事部同事都可能會混為一談,亦是不少僱主感到不解的議題。
究竟如何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項?《僱傭條例》更規定了支付兩項款項的時間,需意僱主多加留意。本篇將會介紹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式、以及支付款項的相關安排。
如何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所列,僱員不能同時領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但在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方法基本上相同,而且兩者均設有上限。
有需要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者,可參考以下方式計算款額。對於未服務滿 1 年的僱員而言,只需按比例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即可: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 X 2/3 X 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從最後 30 個工作天選擇任何 18 天工資」 X 服務年資
不過,僱員仍可選擇以終止合約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代替上述「」內的工資計算,同樣適用於以代通知金方式終止合約。而「」內的工資上限為 $22,500 港元。
另外,服務年資亦有可追溯期限,目前只要是 2004 年 10 月 1 日或之後終止僱傭合約者,基本上都可以追溯全部的服務年資。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上限
據《僱傭條例》,只要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於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之後,僱員經上述方法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後,最高的款額為 $390,000 港元。
舉例來說,假設僱員 A 的最後一個月的月薪為 $30,000,而他在公司服務已達 40 年,其遣散費理應是 $800,000,但由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上限為 $390,000,因此其遣散費亦只得$390,000。
何時要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就遣散費而言,《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在收到僱員書面申索遣散費通知的 2 個月內,支付該遣散費。而作為僱員,他們亦有義務於被解僱或被停工的 3 個月內,向勞工處發出遣散費的申索通知。
至於長期服務金,在僱傭合約終止後的 7 天期間,僱主有責任將計算好的長期服務金,支付予僱員。
拖延或不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相反,如果僱主不合理地拖延、或不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予合資格僱員的話,均會被局方檢控。
而拖延、或不支付遣散費的最高罰款為 $50,000 港元;拖延、或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的最高可被罰款為 $350,000 港元及監禁 3 年。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會計、《僱傭條例》、勞工法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