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是工傷意外?往返工作地點時的工傷,僱主也要賠償嗎?
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意外難以避免,但可能你會問,怎樣才算是一宗工傷?本文將會總結僱員最常問的三個問題,讓你參詳。
法例如何定義工傷意外?
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無分工作時數,他們也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只要他們在履行合約期間出現意外、死亡,甚至指定的職業病(即使意外由僱員犯錯或疏忽引致),都可被視為「工傷意外」。
按法例規定,僱主都須向受僱的僱員購買補償保險,否則不得讓僱員從事該工作,並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且有責任支付工傷的補償。而該條文也適用於僱主聘用非本地僱員的時候。
工傷的分類主要可以參考《僱員補償條例簡介》,一般亦分為以下幾項:
- 一次性意外,如工作時跌傷;
- 勞損(因不斷重複同一動作導致身體受傷);
- 職業病。
往返工作地點不屬保障範圍?
需要留意的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在往返工作地點期間通常不被視為勞保保障範圍。不過,如果僱員不幸遇到以下情況則會被視會因工以致的意外:
-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
-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不屬於工傷的情況?僱主毋須補償的情況?
相反,在什麼情況下僱主毋須因工傷而補償?假如僱員有以下情況,僱主也不一定需要作出補償:
-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 僱員蓄意自傷;
-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而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