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斷定某公司名稱相同或類似?《公司條例》的解讀
從大型企業到初創公司,每個公司都希望其名稱具有獨特性,能夠凸顯其業務和價值。然而,你知道在選擇公司名稱時,我們需要遵守一些規定嗎?根據《公司條例》,新的公司名稱不能與已存在的名稱「相同」或「過於相似」。但「相同」與「過於相似」的界限又是如何劃定的呢?本篇文章將解釋如何根據《公司條例》第100(1)(a)、(b)、(2)(c)以及108(1)(a)、(b)條判斷兩個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或根據第108(1)(a)、(b)條判斷名稱是否過於相似。
公司名稱相同?公司名稱比較的基本規則
在比較名稱時,《公司條例》指出,我們需要注意名稱開頭的定冠詞將會被忽略。此外,若名稱結尾有以下列出的字詞或其縮寫,也會被忽略:
「company」;
「and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and company limited」;
「limited」;
「unlimited」;
「public limited company」;
「公司」;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公眾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比較細節處理
在為公司名稱進行名稱的比對時,《公司條例》亦指出可以忽視以下一些細節:
字母的字體以及大小寫;
字母之間的空白;
重音符號;
標點符號;
視為「相同」的詞句,例如:
某些詞句在比對時會被視為相同。
“and”和“&”;
“Hong Kong”;
“Hongkong”和“HK”;
還有“Far East”和“FE”等。
中文名稱的特殊考慮
在比對中文公司名稱時,若公司註冊處處長考慮到兩個不同的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況後,認為這兩個字可以互換使用,那麼這兩個字將被視為相同。
透過以上的解讀,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公司條例》對於判斷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或過於相似的規定。
處長有權要求名稱過於相似的公司更改註冊名稱
根據《公司條例》,處長有權在某些情況下,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公司更改其註冊名稱。這些情況包括:
該註冊名稱與《公司名稱索引》中的另一名稱相同,或處長認為該名稱與該另一名稱過於相似;
該註冊名稱與根據其他條例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或處長認為該名稱與該法人團體的名稱過於相似;
有人為了該公司以該名稱註冊而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
為了該公司以該名稱註冊而作出的任何承諾或保證未能實現;
此外,如果公司在註冊後被法院禁止使用該名稱,並且該命令的正式文本和符合規定的通知已經提交給處長,處長也有權要求該公司更改其名稱。
處長發出更改名稱的指示有時間限制:
如果是因為名稱相同或相似,則指示必須在註冊日期後的12個月內發出;
如果是因為提供誤導性的資料或未能實現承諾或保證,則指示必須在註冊日期後的5年內發出;
處長可以在指示的限期結束前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延長限期。如果公司在指定的限期內或延長期限內未能遵守處長的指示,該公司及其每一位負責人將被視為犯罪,並可能被處以第6級罰款。如果這種違法行為持續存在,則每天都可能會被另外處以$2,000的罰款。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報稅(個人報稅、企業報稅、會計師報稅)的疑問或資料想查詢,我們歡迎閣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絡,並在稍後為你提供免費的報價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