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僱傭15歲以下「兒童」的《僱傭兒童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准許僱主在特定條件下僱用「兒童」作為僱員,但僱主需要受到規管和限制,並要以學業為重。在《僱用兒童規例》下,他們有什麼保障?本文將總結其的要點,以規例原文為依歸,介紹有關兒童勞工的權益。
僱傭18歲以下人士
根據勞工處的《僱用條例》,部分「青年」或「兒童」僱員受到法例保障,享有既定的僱傭權益,而他們的僱主亦有責任遵從相關規定。
《僱用兒童規例》 :兒童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下的《僱用兒童規例》 ,所有未滿 15 歲人士均屬「兒童」。條例列明,為免妨礙學業,所有兒童都被禁止受僱於工業工作,同時對非工業機構的兒童僱員的僱主有更多規管和限制。
年滿 13 歲的兒童一般須獲其父母書面同意兒童方可就業於於非工業機構,並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或有效的在學證明書等。
兒童僱員的工時
如果是該兒童僱員年滿 13 歲但未達 15 歲,並修畢中三課程,該兒童不得:
- 在上午 7 時前或晚上 7 時後受僱;
- 在一天內受僱超過 8 小時;
- 連續工作超過 5 小時而沒有不少於 1 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及
- 搬動超過 18 公斤的物品。
如果該兒童僱員年滿 13 歲但未達 15 歲,但未完成中三教育,除了以上規定,更有以下附加限制:
- 其父母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由學校校長簽發);
- 僱主不得在以下情況僱用該兒童—
- 上課時間內;
- 於學期內
- 在上課日超過 2 小時,或
- 在其他日子每天超過 4 小時;
- 在暑假期間每天超過 8 小時;及
- 下列職業或場所
- 有酒精類飲品出售及供飲用的場所,
- 在公眾地方處理垃圾,
- 處理或運送危險品,
- 操作涉及切割、碾磨、滾轉、壓平、壓碎等動作的危險機器,
- 在舞廳、桌球室或賭博場所,
- 在公眾娛樂場所,但非牟利的演出除外,
- 在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或酒樓等機構的廚房,
- 在室外離地三米以上清潔窗戶,
- 在屠場或屠房,
- 在理髮店或按摩院。
例外情況:《學徒制度條例》/ 僱用兒童藝員
雖然上述條例規範僱用兒童的僱主,但不適用於《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為學徒的兒童;而勞工處處長亦會特別批准僱主任何年齡的兒童受僱為藝員,只要僱主向勞工處處長提出書面申請及遵守相關限制條件即可,詳情可參閱勞工處的「僱用兒童藝員指南」。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