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一定要以「Limited」作結嗎?怎樣略去「Limited」字眼?
在香港,許多公司名稱的最後都會添加「Limited」這個詞。這並非偶然,而是根據香港《公司條例》(Cap. 622)的規定。該條例要求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都必須在其名稱後面加上「Limited」或其縮寫形式「Ltd.」,以明確表明其為有限公司的身份。本文將會探討為何會有這個情況,以及,有沒有公司是例外的呢?
「Ltd.」/「Limited」的含義
「Limited」是英語中「有限的」的意思,而「Ltd.」 是「Limited」 的縮寫,常見於公司名稱的結尾用於公司名稱中,表示的是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是有限的,是一種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破產,股東所需承擔的損失僅限於他們在公司中的投資額。這種業態下,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負債只承擔有限的責任。
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這一規定對公司的財務報告有著重要影響。首先,有限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條例》的規定,進行定期的財務報告並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有助於確保公司的財務狀況對外部利益相關者透明,並能夠讓他們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有一個清晰的了解。
有限公司一定要以「Limited」作結嗎?
根據《公司條例》規定,有限公司的註冊名稱必須具備特定格式。
如果有限公司僅有英文名稱,則其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必須是 「Limited」;
對於僅有中文名稱的有限公司,其名稱的最後四個字必須是「有限公司」;
如果有限公司同時具有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則其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必須是 「Limited」,並且其中文名稱的最後四個字必須是 「有限公司」。
顯然,無論是中文還是英文名稱,有限公司的名稱都必須明確地表明其有限公司的身份。除了以下的情況⋯⋯
「處長特許證」可略去「Limited」?
若有證據顯示某個組織符合特定條件,處長可以授予特許證,允許該組織省略 「Limited」 或「有限公司」,並以此在其名稱中註冊為有限公司。這些條件包括:
該組織的成立是為了推進商業、藝術、科學、宗教、慈善或其他有用的目標;
該組織計劃將其利潤或其他收入用於促進其目標;
該組織計劃禁止向其成員支付股息。
這些條款和條件對相關的公司是具有約束力的,並且,如果處長認為有必要將它們納入公司的章程細則,則必須這樣做。
值得一提的是,獲得特許證註冊的公司仍享有有限公司的權利,並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承擔有限公司的責任。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報稅(個人報稅、企業報稅、會計師報稅)的疑問或資料想查詢,我們歡迎閣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絡,並在稍後為你提供免費的報價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