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況下須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傭條例》對「裁員」、「停工」的定義
對於香港勞工法中的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和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就算是資深的人事部同事都可能會混為一談,亦是不少僱主感到不解的議題。
究竟在甚麼情況下須要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傭條例》與《僱員補償條例》又如何定義兩者?本篇將會深入淺出地介紹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領取資格、以及相關的注意事項。
甚麼情況須付遣散費?
Severance payment 中文遣散費,作為僱員被裁、或公司結業時的補償金。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公司裁員遣散費只適用於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即兩年)的僱員,而他們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才可申領遣散費: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下述將定義「解僱」);
- 僱員在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期滿後,因裁員理由而不獲續約;
- 僱員遭停工(下述將定義「停工」)。
甚麼情況須付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的補償項目為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的僱員適用。同樣地,他們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才可申領長期服務金:
- 僱員遭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即時解僱或裁員);
- 僱員在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僱員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而辭職;
- 僱員年屆 65 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僱傭條例》對「裁員」的定義
《僱傭條例》下,假如僱主因為以下原因解僱僱員,可被視為「裁員定義」:
- 僱主因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員受僱的工作場已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而解僱僱員;
- 僱主對僱員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僱傭條例》對「停工」的定義
據《僱傭條例》,參照該僱傭合約的報酬及情況,只要出現以下情況,僱員可視為被「停工」:
- 連續 4 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且無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 連續 26 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且無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正常工作日數: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僱傭條例》與《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之中,僱員只能在同時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補償的其中一項。
而且,一旦僱員在合約終止或屆滿前 7 天內獲得重新聘用,但遭到僱員不合理地拒絕的話,他們將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會計、《僱傭條例》、勞工法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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