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行政服務費須知及限額
納稅人為了避稅會開設一間公司A,然後支付一筆行政服務費給一間有關連旳公司B,令到整體稅款減低。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4號,提出了在一間公司A支付關連公司B一筆行政服務費的情況下,稅務局會如何確定行政服務費的扣除額。除了該行政服務費必須限於[合資格服務],也要符合稅例第16條規定支付的服務費是為了產生公司A的應評稅利潤。另一方面,服務費並不屬於稅例第17條所列明的開支性質。因此,稅務局會要求公司A報稅時提供明細表列明以下資料:
- 申索中的行政服務費要列出當中每項服務金額及收款中有關的服務內容
- 解釋每項服務費是如何產生公司A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
- 解釋為何每項服務費的金額是合理,是跟正常營商環境所定的
一間公司A支付行政服務費予關連公司B,其金額理應跟正常營商環境所定的,如果不是,稅務局會認為該筆服務費是為了避稅而安排,而並不是完全產生公司A的應評稅利潤,如果這項安排唯一的目的是獲得稅項利益,此稅項利益是指令整體稅款減低了,稅務局就不會同意批出行政服務費的扣除。
不過,納稅人也許會有充分的商業理由去解釋確實是需要服務公司提供服務,支付行政服務費是必要的。因此,稅務局為關連公司A與B之間的行政服務費定了一個限額,規定納稅人申訴的行政服務費是所有直接提供[合資格服務]所招致的開支(即[成本因素])加一個標價提高數為合理利潤,該標價提高數通常是[成本因素]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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