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的條件
納稅人或其配偶如欲申請父母/祖父母免稅額,父母/祖父母必須是
- 年滿55歲
- 通常居於香港
- 未滿55歲,但有資格申請政府傷殘津貼
- 至少有跟納稅人或其配偶連續6個月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或納稅人或其配偶已付他們不少於$12,000的金額以作供養費
稅務局會考慮以下幾點去決定父母/祖父母是否通常居於香港:
- 他們是否慣常在香港居住,以香港為日常生活的地方。
- 他們是否暫時性或偶爾性離開香港。
- 他們在香港有沒有固定居所,固定工作或經營業務。
- 他們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固定居所。
- 其親友是否主要居住於香港。
納稅人或其配偶如果沒有付足$12,000的金額供養父母/祖父母,但有全年連續跟他們一起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也可以申請這項免稅額,兼且可獲額外父母/祖父母免稅額。請注意,父母/祖父母住在納稅人或其配偶居所的樓上樓下、附近大廈樓宇或偶爾到納稅人或其配偶家中打理照顧孩子是不能被視為同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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