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聯法團概念:如何分辨附屬公司與控權公司?
相聯法團,「附屬公司」和「控權公司」是幾個至關重要的概念,對於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與公正性至關重要。在此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這些概念的定義及分別,並引用香港第622章《公司條例》的規定,來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這些關鍵的會計概念。
什麼是相聯法團?
相聯法團是指兩個或以上的法團,其中一個或以上的成員對其他一個或以上的成員具有控制權。這種控制權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
例如,法團A可能直接控制法團B(即A擁有B超過50%的股份),並間接控制法團C(即B擁有C超過50%的股份)。在這種情況下,A、B和C都被視為相聯法團。在實際的會計運作中,必須適當地處理和揭露與相聯法團的交易,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與公正性。
附屬公司的定義
根據香港第622章《公司條例》的規定,一個公司被視為另一個公司的「附屬公司」(Subsidiary),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條件:
被另一公司(即「母公司」)控制。這種控制通常是由於母公司擁有超過半數的投票權。
被母公司持有的股東在公司的年度或特別大會上擁有超過半數的投票權。
母公司有權任命或撤換該公司董事會中的超過半數的成員。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母公司的股權或投票權未達到上述的一半,但只要母公司具有實質上的影響力,也可以將該公司視為附屬公司。例如,如果母公司有權參與該公司的財務和營運決策,那麼該公司就可能成為母公司的附屬公司。
控權公司的定義
而「控權公司」(Holding Company)則是指有能力控制一個或多個附屬公司的法團。與「附屬公司」(Subsidiary)的定義是相對的。一個公司被視為另一個公司的控權公司,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條條件:
它控制了另一公司。這種控制通常源於該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超過半數的投票權。
它在另一公司的年度或特別大會上擁有超過半數的投票權。
它有權任命或撤換另一公司董事會中的超過半數的成員。
所以,如果公司A擁有或控制了公司B超過半數的股權或投票權,或者能夠任命或撤換公司B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那麼公司A就是公司B的控權公司,而公司B就是公司A的附屬公司。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報稅(個人報稅、企業報稅、會計師報稅)的疑問或資料想查詢,我們歡迎閣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絡,並在稍後為你提供免費的報價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