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是否容許分攤(海外)利潤徵稅?
現時稅例是没有為源自海外利潤作出分攤的規定。事實上,稅務局如果認為納稅人的利潤不能全數豁免利得稅,亦會考慮分攤應課稅利潤的可行性。例如在服務行業,納稅人於海外提供部分服務,則海外利潤便會從總利潤撇除課稅。另一例子是製造業於內地來料加工貿易的型式下,稅務局會以出售製成品利潤的50%徵收利得稅。不過,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貿易利潤就沒有攤分利潤的必要。
稅務局在確定源自海外利潤部份時,納稅人需要為產生源自香港及海外各部分的間接支出給予調低,並向稅務局解釋清楚調低支出的準則,通常納稅人應以毛利額分攤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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