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人士如何計算強積金(MPF)供款、有關入息?
《強積金(MPF)條例》列明,全港的僱主僱員都要強制性參加。那麼作為自僱人士又需要參加強積金(MPF)計劃嗎?答案是需要的,本篇將為自僱人士解答強積金(MPF)供款問題、以及相關的會計稅務問題。
自僱人士如何計算強積金(MPF)供款?
現行的《強積金條例》下,除了獲豁免人士之外,所有全職、兼職僱員,以及自僱人士,不論獨資業務東主或合夥業務合夥人,都需要強制性參加強積金(MPF)計劃。
強積金(MPF)計劃內,自僱人士的法定強積金(MPF)強制性供款額與僱員一樣,也是其收入之 5%,受限於最高入息(2014 年起為 $30,000 港元)及最低(2014 年起為 $7,100 港元)的入息水平。
謹記的是,於每一個財政期終結前至少 30 日,自僱人士必須向強積金(MPF)受託人報告下一財政期的有關入息,以作紀錄及計算強積金(MPF)供款額,下段將詳述自僱人士如何計算入息。
自僱人士如何計算有關入息?
《強積金(MPF)條例》指出,自僱人士(包括獨資業務東主或合夥業務合夥人)可以依下列方法,對自身的有關入息進行計算及申報:
- 參考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通知書上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
- 參考《稅務條例》第28條所界定的基本免稅額,作為有關入息;
- 向強積金(MPF)受託人作出入息聲明;或
- 以每年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作為有關入息。
另外,一旦遇上業務虧損而未有盈利,自僱人士可自行向強積金(MPF)受託人申暫停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並將虧損情況以結算表形式呈交和報告,直至自僱人士的盈利回到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止。
自僱人士的強積金(MPF)計劃扣稅額?
來到扣稅的問題,參考《稅務條例》,如需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仍可以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或利潤時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作為准許扣稅項目,自僱人士可以強積金(MPF)強制性供款同額作扣稅之用,每一個課稅年度,最高可扣稅額為$18,000港元。
經營多項業務的自僱人士?
如果自僱人士同時擁有多於一項業務正在經營,同時身為各項業務股東,假設所有業務在課稅年度期間合算的總利潤為$500,000港元,該年的強積金(MPF)強制性供款額仍然為$18,000港元,扣稅額同樣是$18,000港元。
自僱人士同時受僱?
同理,假如經營業務的自僱人士同時受僱而需要繳交薪俸稅,他需要分別以僱員及自僱人士身分參加強積金(MPF)計劃,一旦供款額超過$18,000港元,則薪俸稅和利得稅項下,一共最多只可以扣除$18,000港元稅額。
受聘配偶作僱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僱人士的配偶以僱員身份協助業務發展,並因此參加強積金(MPF)計劃,現行的《稅務條例》並不容許自僱人士扣除其配偶的強積金(MPF)強制性供款作為利得稅利潤扣稅,所以該名自僱人士的利得稅扣稅額,也只能是其名下的強積金(MPF)強制性供款,最高為$18,000港元。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會計、強積金(MPF)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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