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供款及年金保費扣稅的次序
僱員和自僱人士必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支付強積性供款。為了令規劃退休時有更多選擇,他們亦可另外直接向受託人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僱員和自僱人士可就原先的強制性供款申索每年最高$18,000的扣稅額,由2019/20課稅年度開始,他們更可就自願性供款申索每年最高$60,000的扣稅額。不過,這$60,000上限金額是跟該年度所申索的合資格年金保費扣稅合計的,即是自願性供款和合資格年金保費合計不能超過$60,000。
合資格自願性供款扣稅的納稅人必須為:
- 強積金計劃中供款帳戶的持有人
- 強積金計劃中個人帳戶的持有人
-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另外,為了能保障退休生活,納稅人會考慮投保一種名為[年金]的保險產品。繳付的保費是可以扣稅的。如果納稅人在同一課稅年度申索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和合資格年金保費扣稅,兩項合計不能超出上限$60,000,並要先扣除了自願性供款,$60,000扣除了自願性供款,餘下的款額便是扣除年金保費的限額。如没有餘額,則納稅人就不能申索年金保費扣稅了。
納稅人可申索多於一份年金保單的保費,保單數目沒有上限。如在冷靜期取消了保單保費而後來退還給納稅人,該保費是不可獲扣稅的,因此納稅人須於退還日後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稅務局隨後會作出補加評稅。
如納稅人沒有通知稅務局,稅務局會考慮施行罰則。另外,納稅人謹記保留年金保單文件或保費支付記錄和強積金受託人文件顯示自願性供款內容以供稅務局要求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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