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如何申報已故納稅人生前的收入
遺囑執行人應就已故納稅人以下生前的收入於報稅表內填報:
- 薪俸收入
填報死者去世課稅年度由4月1日至去世日期的薪金或工資包括應得但未收取的部分。
- 全權物業租金收入
填報死者去世課稅年度由4月1日至去世日期的租金金額。另外再填報由去世日期後至該年度的3月31日。往後每個年度也要填報全年共收取的租金金額,直至遺產受益人確定為止。
- 聯權物業租金收入
由尚存的業主為死者生前和死後填報租金收入和繳付稅款
- 分權物業租金收入
在屬於死者部分業權未正式轉名前,遺產執行人須就其生前及死後所屬業權部分的租金填報物業稅報稅表和繳付物業稅。
- 獨資業務利潤
死者的去世日是獨資業務的結業日。遺產執行人須填報由上個業務結算日至去世日的利得稅營業應課稅利潤。
- 合夥業務利潤
去世的合夥人會被視為去世當日退出。合夥業務其他合夥人須於死者去世後一個月內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變動,而合夥人可照常在利得稅報稅表填報應課稅利潤。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