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隱藏了的僱傭關係和支付過高董事酬金
僱員須就其在職收入繳納薪俸稅,自僱人士須就其業務的收入繳納利得稅。由於在利得稅下所申索的開支比起薪俸稅下多及容易,為了減低稅款,僱員會跟僱主簽訂一份服務公司合約,僱員利用自己開立的公司提供服務給僱主,隱藏了當中的僱傭關係。
為了判斷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稅務局會考慮以下三點:
- 經濟財政因素
僱員在財務上是否能獨立經營業務。
- 工作控制因素
僱主會否控制僱員,如工作時間、假期安排、職責、那裏/怎樣工作等…
- 公司組織因素
僱員是否僱主公司內的一部分
稅務條例第9A條就是為了對付以上所提及的避稅安排而制定的,如稅務局發現僱傭關係的確存在,僱員入息便須課繳薪俸稅。
根據稅務條例,納稅人經營業務為產生任何期間的應課稅利潤而招致一切的管理開支及支出,均可獲得扣除。納稅人很多時會透過成立有限公司,以公司聘用他為董事的角色,幫助打理公司業務,從而得到公司支付的董事酬金。公司作為他的僱主,會向稅務局填報他在該課稅年度的酬金。他固然要在薪俸稅填報這筆酬金,由於他可於薪俸稅下申索有關稅額,這樣可大大減低他整體的稅款。公司扣除了支付他的酬金固然也可以節省利得稅。
有些個案,公司聘請董事或其親戚會支付比市值更高的酬金,稅務局察覺這些情況會質疑到底整筆酬金支出是否為賺取公司的應評稅利潤。稅務局會要求公司提供董事或其親戚的個人資料,支薪記錄、支薪款額、僱員合約、詳細工作記錄等…稅務局會研究公司業務的性質、營業額數目、規模等…以推斷究竟該酬金額比較其所需的資力及職務是否相稱,否則,稅務局會調整酬金酬金額,甚至不批准扣除。
在此一提,稅例規定支付獨資東主或合夥業務合夥人的配偶薪金是不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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