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怎樣才有效?有哪些情況可以/不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網絡的普及,電子簽名已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簽署方式。然而,在使用電子簽名時,我們需要了解其在香港法律下的限制與要求。本文將介紹在香港情況下哪些情況可以使用電子簽名,哪些文件不能使用電子簽名,以及使用電子簽名的相關注意事項。
電子簽署怎樣才有效?
要使電子簽署有效,《電子交易條例》提到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意願與同意:簽署雙方必須同意使用電子簽名作為文件簽署手段,並清楚表達這一意願。
身份驗證:為確保簽署人的身份可靠,電子簽名系統應提供身份驗證機制。這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驗證、短信驗證、生物特徵(如指紋或面部識別)等方式實現。
簽名完整性:確保簽名過程中文件未被篡改。電子簽名應使用加密技術和數字證書,以確保簽名過程中的數據安全和完整性。
簽名不可抵賴性:電子簽名需具有不可抵賴性,意味著簽署人無法否認已經簽署的文件。通常,這可以通過將簽名與簽署人的身份證明緊密綁定來實現。
符合法律法規:電子簽名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和適用範圍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在使用電子簽名時,需確保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香港法律沒有對電子簽名的格式做出特定規定。交易雙方可采用不同的方式實現電子簽名,例如:
使用附有手寫筆的觸控屏幕設備在文件上簽署;
採用在線電子簽名工具,雙方透過獨特的文件簽署連結瀏覽文件並加上簽名。
電子簽名可用於哪些情況?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電子簽名可用於商業合同、租賃協議、銷售合同、諮詢協議等文件中,取代傳統的紙質簽名。
具體地說,根據香港法律,電子簽名具有廣泛的應用範圍,並賦予它與書面簽名等同的法律效力。 它可以用於:
企業間商業合約,包括保密協議、採購訂單和發票;
消費者協議,例如銷售和服務約定、軟體許可證、採購訂單、訂單確認和發票;
員工合約,例如保密協議、創意產權轉讓協議、私隱聲明和聘用合同;
知識產權授權,包括版權、專利和商標授權;
無形資產轉讓協議。
電子簽名不可用於哪些情況?
在香港,電子簽名雖然被廣泛認可並普及使用,然而仍存在一些例外情況不允許使用。《電子交易條例》附表1中列出了許多文件和合同必須使用署名,不能使用電子簽章,其中包括:
有關最後意志和遺囑事宜的文件,包含設立、修改和廢止遺囑等;
有關信託的文件,其中的設立、改動以及終止信託等行為必須用署名形式;
授權文件,包括授權文件的建立、更改和撤銷也必須使用傳統署名;
依據《印花稅條例》需要加蓋印花稅和署名的文件;
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權協議、土地合同和政府租約;
有關土地登記的文件,比如土地契約和轉讓契據;
涉及不動產權益的文件,包含轉讓合同、按揭和法定抵押;
外匯匯票;
房地產經紀與客戶之間的協定;
官方法律聲明、宣誓書和宣誓;
法庭命令和政府發出的文件。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報稅(個人報稅、企業報稅、會計師報稅)的疑問或資料想查詢,我們歡迎閣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絡,並在稍後為你提供免費的報價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