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指定代表人(DR)的職責?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有什麼關係?
這些要求旨在提高企業的透明度,並協助政府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這項要求的核心在於建立一份稱為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的文件,並且指派至少一名具有特定資格的代表,以便於與相關的執法機構溝通和合作。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於2018年3月1日生效的第622章公司(修訂)條例2018(CR Amendment Ordinance),要求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除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外)都必須準備和保持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 SCR),以記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資料。
什麼是指定代表人?
指定代表人(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簡稱DR)是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定組織或公司內被指定的個人,負有代表該實體履行一定法定職責的角色,並協助執法人員查核該登記冊。
這項規定旨在增強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並協助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指定代表人的職責?
指定代表的角色至關重要,他們的主要職責包括兩方面:首先,指定代表人的職責是作為法律機關與公司之間的聯絡點,以便於查詢有關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信息。
其次,他們負責協助公司符合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律要求,並向相關的執法機構提供查閱登記冊的協助。
指定代表人的要求?
指定代表人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且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 其通常居住地為香港;
- 可以是公司的董事、僱員或成員。
- 一名在香港註冊的專業人士,如認可的會計師、律師,或者是持牌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1第2部第1條所界定)
- 公司必須從符合以上資格的人士中選定至少一名指定代表。
登記冊的保管?
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Cap. 622),所有在香港註冊成立的非上市公司都必須建立和維護一份名為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的文件。SCR的目的是為了提升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透明度,從而幫助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SCR可以保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者在香港另一處由公司指定的地點。如果SCR不是保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供SCR的實際保存位置。
公司需要指定至少一名代表來負責SCR的保管工作,該代表可以是公司的董事或員工,也可以是一名提供專業服務的第三方,如律師或會計師。SCR的保管人負責確保SCR的安全,並且要定期更新這份登記冊,以確保其中的信息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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