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岸公司利得稅稅務指南:需要遵守什麼特別的稅務規定?

香港離岸公司利得稅稅務指南:需要遵守什麼特別的稅務規定?

隨著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多企業選擇在離岸地區註冊成立公司,以獲得更多商業優勢。然而,這些離岸公司在營運過程中,卻需要注意到在香港的報稅及利得稅相關問題。本文將深入探討香港離岸公司利得稅相關規定,以協助你更清楚地了解離岸公司在香港的稅務責任。

  1. 離岸公司在香港是否需要繳納利得稅?

    《稅務條例》沒有相應的規定。具體而言,這要取決於離岸公司在香港的業務性質和範圍。

  2. 稅務局如何判斷一家公司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

    稅務局判斷一家公司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視乎個案情況而定。即使公司在香港的業務量不大,也可能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而公司在香港的代表處所進行的活動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一般而言,如果一家公司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則需要繳納利得稅,無論公司是否在香港或境外註冊成立。

離岸公司需要遵守什麼稅務規定?

一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需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申報規定:

  • 必須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其業務,並提交當局向該公司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
  • 如果該公司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有應課稅利潤,但仍未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則該公司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後的4個月之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須要課稅。
  • 公司須備存足夠的英文或中文紀錄,以便易於確定應評稅利潤。
  • 公司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完結後,將該紀錄保留最少7年。

離岸公司要提交經審計帳目嗎?

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區如果沒有法例規定須審計帳目,而且該公司的帳目也未經審計,稅務局會接受該公司提交未經審計的帳目作為報稅表的佐證。

然而,即使該公司的註冊地區沒有審計法例規定,如果其帳目已經經過審計,該公司也應該將經審計的帳目和報稅表一併提交。

對於總部設在香港以外但在香港設有分支機構的離岸公司,稅務局通常會接受未經審計的分支機構帳目作為證明文件,而無需提交經審計的全球帳目。但是,評稅主任可視情況需要而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全球帳目。

若離岸公司由非居港人士經營?

如果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由非居港人士經營,該公司所需遵守的特別稅務規定如下:

  • 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需直接或透過代理人繳稅,並預扣足以支付稅款的款項;
  • 非居港人士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轉讓費時,也需按照上述方式繳付利得稅;
  • 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賣貨物的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則需每季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並繳納相當於售貨額1%的款項,或按協議繳納較低款額;
  • 若非居港人士因為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間接收取款項,須遵守特別的評稅及收稅程序。

請注意,公司是否屬於非居港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報稅(個人報稅、企業報稅、會計師報稅)的疑問或資料想查詢,我們歡迎閣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絡,並在稍後為您提供免費的報價及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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