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如何按薪金計算?通知期又是多久?

代通知金如何按薪金計算?通知期又是多久?

根據香港的《僱傭條例》第57章,當僱主或僱員一方選擇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為了適當地道別與交接,都需要讓對方得悉「通知期」。但如果想在通知期前離職/解僱,便可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那麼,為免引起爭議,僱主與僱員都有責任瞭解代通知金的相關規例,本文將會介紹如何計算通知期和代通知金。

  1. 什麼是代通知金?

    首先,香港的勞工法列明,由僱員口頭或書面通知離職的當日,會被稱為「通知日」;而在當日起計,至僱傭合約正式中止的期間,就被稱為「通知期」,一般會在通知期完成工作交接。但如果在通知期前雙方想中止僱傭合約的話,則需要向對方支付適當的「代通知金」,以此作為其未能完成交接而導致一切損失的賠償。

  2. 代通知期、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如果僱傭合約是連續性合約,代通知金為定義的法定權益之一,按照以下終止僱傭合約的時間,可按情況分為以下 3 種的情況,各自有各自的試用期及代通知金:

1.試用期首月

試用期首月內中止合約,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2.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依合約訂明,但不可少於7天,代通知金的計算見下段描述;

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不可少於7天,代通知金的計算見下段描述。

3.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依合約訂明,但不可少於7天,代通知金的計算見下段描述;

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不可少於1個月通知,代通知金的計算見下段描述。

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一般而言,在《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中,代通知金可以依以下的形式計算:

「前12個月每日平均薪金」 x 「通知期內需付薪金的期間」

另外,若以「日」、「星期」或「月」作為通知期的單位,代通知金的計算就會變為「通知日」期前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乘以須付薪金的「日數」、「星期」或「月數」;

例如,A僱員在「通知日」前的每月平均薪金為 $20,000,他的通知期為 1 個月。因此,計算他的代通知金:$20,000 x 1個月=$20,000。

而在計算平均薪資的時候,一旦僱員內並非全數收取薪金,僱主應剔除在期內未有支付的相關工資、或從相關工作日數應中剔除,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代通知金、勞工法、《僱傭條例》、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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