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開支在薪俸稅和利得稅下的分別

扣除開支在薪俸稅和利得稅下的分別

根據薪俸稅條例,規定納稅人申索的扣除一定要是全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有關應評稅入息的。其中(必 須)一 詞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9號說明該支出應為執行工作所必須的意思。換句話說,如没有該支出,納稅人便不能工作產生入息。因此,如僱傭合約没有規定僱員承擔必須的費用,又或是納稅人在沒有該項支出的情況下也能執行有關職務,該支出是很難獲得扣除的。其中一個例子是: 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人士必須領有有效的營業員牌照或地產代理牌照,沒有該牌照是不能執行有關職務的。其支付有關牌照的費用在薪俸稅下是可獲得扣除。

但如果納稅人是經營業務,支出只要是為賺取應評稅利潤均可獲准扣除。該支出跟業務性質有關,而且是屬於一般公司營運所產生的開支。

很明顯,稅務局要求納稅人在薪俸稅下所申索的支出扣除除了要提供証明,也要提供有力的支持論點,比起在利得稅下所列出的開支,更難獲得扣除。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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