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為已故納稅人報稅的責任

遺囑執行人為已故納稅人報稅的責任

在稅務條例上,遺囑執行人包括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及受託人。遺囑執行人必須在已故納稅人去世後一個月內通知稅務局有關事宜,並要提供死亡證副本、生前收入資料、聯絡地址及電話。已故納稅人生前若因填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資料而引致稅務局向遺囑執行人徵收罰款,遺囑執行人可向其遺產追討,而不用個人負責代其繳付罰款。但如果遺囑執行人為已故納稅人填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資料,則他須個人負責稅務局所作出的懲罰。

 稅務局只能在已故納稅人去世的課稅年度完結日起的三年內就死者生前收入發出評稅,因此,如果稅務局認為有必要,遺囑執行人亦有機會要為死者填報生前過往數年度的報稅表。死者生前如合資格和個人入息課稅是有利時,遺囑執行人可代其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從而減低稅款。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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