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代通知金指南】教你正確處理解僱與離職通知

本篇文章將為對代通知金有興趣的讀者說明其定義、計算原則、勞工法例依據及常見實務情境,避免因計算錯誤或誤解帶來的法律風險。
什麼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也可稱為「解僱通知金」或「賠代通知金」,是指在終止僱傭合約時,若僱主或僱員未能按照合約或勞工法例所規定的「通知期」履行,終止合約的一方需向對方支付相當於通知期的工資作為補償。
為何需要代通知金?
設立代通知金,主要是為了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確保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未能按照合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對方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的安排有助於:
- 保障僱員權益:當僱主未能提前通知終止合約時,僱員可能面臨收入中斷的風險。支付代通知金可為僱員提供一段緩衝期,讓他們有時間尋找新工作,減少經濟壓力。
- 保障僱主權益:同樣地,若僱員未能提前通知離職,僱主可能需要時間尋找替代人手。代通知金的安排可補償僱主在此期間可能遭受的損失。
- 促進勞資雙方公平:代通知金制度確保無論是僱主還是僱員,若未能履行通知期的義務,都需承擔相應的責任,維護勞資雙方的公平性。
- 合法程序:依據香港《僱傭條例》(即勞工法例),如未能提供合理解僱或辭職所需的通知期,則必須支付代通知金。
- 避免勞資糾紛:若無理解僱,而代通知金計算不當,僱主可能面臨法律追訴;同樣,僱員也可能損失原本有權獲得的金額。
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計算代通知金時,需考慮通知期的長度和單位,以及僱員在終止合約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以下是計算方法和實際例子:
- 通知期長度
- 常見為一個月代通知金;若合約上另有規定,則以合約規定為準。
- 計算範圍
- 包含基本薪金、佣金、加班費、花紅(若在僱傭合約或公司規定中視為薪酬一部分)。
- 日薪與時薪的處理
- 以實際工作天數或工作時數推算月薪,再進行代通知金計算
計算代通知金方法:
通知期單位 | 平均工資計算方法 | 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
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 將僱員在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的總收入(包括底薪、佣金、加班費等)除以實際工作日數。 | 每日平均工資 × 通知期日數。 |
以月為單位 | 將僱員在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的總收入除以12。 | 每月平均工資 × 通知期月數。 |
代通知金實際例子:
項目 | 例子1:通知期為14天 | 例子2:通知期為1個月 |
僱員資料 | 過去12個月總收入:HK$500,000(包括底薪和佣金)過去12個月內請了2天無薪病假 | 過去12個月總收入:HK$600,000(包括底薪和佣金)過去12個月內放取15天半薪進修假,獲支付HK$1,500 |
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 365天 – 2天無薪病假 = 363天 | 365天 – 15天半薪進修假 = 350天 |
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 HK$500,000 ÷ 363天 ≈ HK$1,377.68 | (HK$600,000 – HK$1,500)÷ 350天 ≈ HK$1,710 |
代通知金計算 | HK$1,377.68 × 14天 ≈ HK$19,287.52 | HK$1,710 × 30天 ≈ HK$51,300 |
如果是提早離職時,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步驟 | 說明 |
1. 確定通知期 | 根據合約或《僱傭條例》規定,確定所需的通知期長度。 |
2. 計算每日平均工資 | 將僱員在終止合約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的總收入(包括底薪、佣金、加班費等)除以實際工作日數。 |
3. 計算代通知金 | 每日平均工資 × 通知期日數。 |
實際例子:
項目 | 數據 |
僱員總收入 | HK$500,000(包括底薪和佣金) |
無薪病假天數 | 2天 |
實際工作日數 | 365天 – 2天 = 363天 |
每日平均工資 | HK$500,000 ÷ 363天 ≈ HK$1,377.68 |
通知期 | 14天 |
代通知金 | HK$1,377.68 × 14天 ≈ HK$19,287.52 |
延伸閱讀 :代通知金可以用年假抵消通知期嗎?
代通知金MPF?代通知金強積金考量
代通知金與強積金供款?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MPFA)的指引,代通知金是因終止僱傭合約而支付的賠償,並非作為服務的代價,因此不屬於「有關入息」。
因此,無論是僱主還是僱員,均無需就代通知金部分作出強制性供款。
僱主追討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未能按照合約或法例規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僱主而離職,僱主有權向僱員追討相應的代通知金。根據《僱傭條例》,未有按照規定給予足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屬於「不當地終止合約」,在此情況下,僱主可以向僱員追討欠付的代通知金。
如僱員未能支付代通知金,僱主可考慮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以追討相關款項。
即時解僱?辭職的代通知金如何處理?
合法即時解僱
僱員嚴重違反合約條款或觸犯法律時,僱主可即時解僱而無需支付解僱通知金。
違法即時解僱
若僱主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則屬無理解僱代通知金,可能須支付全額代通知金並面臨勞資訴訟。
「即時走人」
若僱員想「即時走人」卻未履行通知期,僱員需支付給僱主辭職代通知金。僱主如要追討,可透過內部溝通或法律途徑(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僱主追討代通知金。
遣散費與代通知金的分別
項目 | 代通知金 | 遣散費 |
定義 | 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未能按照合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對方,終止合約的一方需向對方支付相當於通知期的工資作為補償。 | 當僱員因非自身過失而被解僱,且符合特定條件時,僱主需支付的補償金。 |
適用情況 | 適用於任何一方未能按規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對方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 適用於僱員因非自身過失而被解僱,並符合《僱傭條例》規定的條件。 |
計算方法 | 每日平均工資 × 通知期日數。 | (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服務年資。 |
稅務處理 | 被視為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需繳納薪俸稅。 | 被視為對僱員非因自身過失而喪失工作的賠償,按法定計算方法得出的金額可豁免繳納薪俸稅。 |
強積金供款 | 不計算在強積金供款的有關入息內,無需作出強積金供款。 | 僱主可將其在強積金計劃中的供款抵銷部分或全部遣散費。 |
請注意,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實際情況可能因個別案例而有所不同。建議在處理相關事宜時,諮詢專業法律意見或聯繫相關政府部門以獲取進一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