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需要替僱員登記強積金(MPF)?強積金(MPF)計劃的登記程序
在香港,各行各業的僱主及僱員一般都受到強積金(MPF)計劃保障,但很多初創業的僱主,或者初入職的僱員,都對何時需要作出強積金(MPF)計劃的登記而感到不解,不知道該怎樣開始,本文將詳述僱主替僱員登記強積金(MPF)計劃的相關程序。
哪些僱員需要參加強積金(MPF)計劃?
據現行的《強積金條例》,基本上從18至65歲的香港就業人士都須要參加強積金(MPF)計劃,除非個別豁免人士之外,一般僱員都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作退休前的強制儲蓄。
不論是一般僱員、還是臨時僱員都需要參加強積金(MPF)計劃:
- 一般僱員:受僱滿60自然日的18至64歲的全職或兼職僱員(不論工作時數)
- 臨時僱員: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自然日的飲食業或建造業短期僱員,受僱一天也須登記參加強積金(MPF)計劃。
- 暑期工:受僱滿60自然日而又符合上述規定者亦須參加強積金(MPF)計劃。
獲豁免參加強積金(MPF)計劃人士:
- 小販;
- 家務僱員(外籍傭工);
- 來港受僱並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人士;
-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 獲發強積金(MPF)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 因受僱而進入香港,並獲准留港不超逾13個月的人士;
-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 或補助學校的教員)。
何時開始要為僱員登記強積金(MPF)?
據積金局對於強積金(MPF)計劃的相關指引,僱主須在該名僱員入職後的60自然日內,為其參加強積金(MPF)計劃。
不論試用期長短(三個月或是半年),即使該僱員試用期未能順利通過,僱主仍須在60自然日內安排登記參加強積金(MPF)計劃,亦請別在支付第一期供款時才登記參加,很可能會因為超過手續期限而觸犯法例。
僱主替僱員登記強積金(MPF)計劃的程序
步驟一:僱員入職時,僱主應盡快將登記強積金(MPF)計劃的表格供僱員填寫、以要將僱主選用的強積金(MPF)計劃資料供僱員參考;
步驟二:僱主有責任提醒僱員填妥個人資料、投資選擇,而僱員需要在表格上簽署;
步驟三:僱主需要在限期內,將填妥的表格交予強積金(MPF)計劃受託人,以便開立強積金(MPF)帳戶。
步驟四:強積金(MPF)計劃受託人收到及完成申請時,僱主亦應履行責任向僱員發出通知。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勞工法、會計、強積金(MPF)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